发布时间:2014-09-25阅读量:2142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要求和我系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一、本科生综合评价
(一)本科生学业评价
评奖评优基础数据中的智成绩,即学业成绩。将按照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供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主干数据”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排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学年综合排名P = 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70% + 学年所有课程总学分绩点排名╳30%
(注:若遇到P相同,则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高的优先;若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仍相同,则德育分高的优先;若德育分仍相同,由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
(二)本科生综合测评
评奖评优基础数据中的德育成绩,根据综合测评排名评定,前50%为优秀,后50%为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当学年受到学校处分者,德育等级降一级。
本科生综合测评由思想道德(45%)、科研学习水平(40%)和宿舍卫生成绩(15%)共同组成。思想道德、科研学习水平和宿舍卫生成绩分别映射后再按上述比例加总。
思想道德成绩以及科研学习水平认定由系综合素质考评组和各班素质评价小组负责并组织实施。各班素质评价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党支书组成,班长为班级测评组长,同时也为班级第一责任人。
思想道德记实项目内容表请见附件一《心理系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之思想道德记实项目内容表》,科研学习水平项目内容表请见附件二《心理系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之科研学习水平记实项目内容表》,记实活动时间需在评奖评优学年即2013-2014学年内方予以记分。对于刚从求是学院转入我系的学生,则以求是学院转接的学生纪实考评成绩为基础,不进行改动,在此基础上进行本系纪实考评成绩的累加。
宿舍卫生成绩由宿管办提供。
(三)本科生体质评价
评奖评优基础数据中的体育成绩,即体质评价,由公共体育与艺术部的体质健康动态信息系统提供。
二、评奖评优
(一)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当学年未受到学校处分。
6.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如果评奖学年达到毕业所需学分者不受此限制)。
(二)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1.校设奖学金
详见浙大发本〔2013〕85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学〔2007〕17号文件《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大发本〔2011〕121号文件《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
2.荣誉称号
详见浙大发本〔2014〕92号文件《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3.外设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每年外设奖学金设置情况会由浙江大学教育基金统一下达,具体名额分配和评选要求另发通知。
4.国家奖学金
详见浙大发本〔2008〕115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每年按教育部有关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要求另发通知。
(三)评选办法
1、组织工作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
系的评奖评优工作由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系成立相应的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系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评奖评优实施细则,在全系范围公布,并将系评奖评优实施细则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2、评定规则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9-10月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评价进行。
评选国家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基地奖学金时,皆学生无需申报,以学业成绩排名为主,结合综合测评、体质评价,进行评审。
评选其他奖学金及荣誉称号时,由学生自主申报,对照各项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评审。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校内外所有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
2、竺可桢奖学金、外设奖学金与任何奖学金奖金不兼得,奖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3、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与学业优秀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取高者;
4、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奖金不兼得,按优秀奖学金金额发放;
5、未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因获得两项及以上其他单项奖学金而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者,只获单项奖学金奖金。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心理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浙江大学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4年9月
附件二《心理系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之科研学习水平记实项目内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