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交流  最新通知

浙江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7阅读量:2073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本科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用于资助本科生海外交流的经费包括校设海外交流专项、中央和地方“双一流”专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学校预算安排的日常教学经费、学院自筹经费、捐赠经费等。原则上每位学生资助经费不多于两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生海外交流是指在校本科生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在国(境)外的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包括联合培养、交换生项目、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文化交流等。

      第四条 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资助对象为参加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海外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有籍在校普通本科生和带队教师。

      第五条 本科生院每年下拨校设海外交流专项经费。学院(系)可与其它经费统筹用于本科生海外交流,并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校设海外交流专项经费按以下要求执行:

1.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资助,资助金额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批确定。获资助的学生如后续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加坡除外)、金砖国家、国际组织的交流项目,可按最高下拨额度(亚洲以外区域及西亚1.2万元/人;除西亚以外的亚洲区域0.6万元/人)补足差额。

2.已获国家级、省级、合作单位等校外经费、学校基础学科拔尖人才计划或教育基金会等资助者不重复资助,原则上不资助学位项目。

      第六条 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同一交流项目往返一次的国际旅费、保险费、签证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见附件1 )。

1.往返一次的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本科生应选乘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或轮船三等舱。

2.保险费,是指在外交流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3.签证费,是指为前往目的地国家所必须缴纳的签证费用。

4.学费,是指参加海外交流项目所必须缴纳的学费、注册费、项目费等。

5.住宿费,是指在外交流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6.伙食费,是指在外交流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7.公杂费,是指在外交流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第七条 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报销管理

(1)报销本科生海外交流费用应履行审批手续,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实际出访时间应在审批同意的时间范围之内。

(2)报销人应提供《浙江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资助审批表》(见附件2),由学院(系)明确资助经费与资助额度。

(3)报销人应提供机票行程单、登机牌、学费收据等有效原始票据。

(4)一般应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同一学院同一批次出访原则上应集中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本科生海外交流原则上不予借款,确因家庭困难需要办理借款手续的,经学院和计财处审批同意,可对公办理机票、住宿或外币生活费借款,借款金额不高于资助金额的80%。

      第九条《浙江大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另有规定的,资助标准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科生90天及以上出国或赴港澳台交流的,参照《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带队教师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照学校因公出国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和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doc

           2. 浙江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资助审批表.doc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2018年7月24日